关于印发《池州市城镇老旧住房旧房 装修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九华山环境资源保护处,经开区建设局,平天湖建设管理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城镇老旧住房旧房装修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池州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8日
池州市城镇老旧住房旧房装修补贴 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24〕493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旧房装修领域补贴实施的通知》(建计〔2024〕127号)精神,开展城镇老旧住房旧房装修工作,切实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在各地主城区内,建成于2014年12月31日前,具有合法产权、需要装修改造的城镇住房。建成时间界定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二、补贴范围
城镇老旧住房室外改造房屋外墙、幕墙、屋顶翻新材料费用,室内装修改造饰面砖、地板、门窗、集成吊顶、厨柜材料费用,燃气自动报警和安全保护装置费用,不含人工费用和购置电器、家具等费用。
三、补贴标准
城镇老旧住房按照补贴范围内材料购置价15%给予补贴且每套房补贴上限为5万元。
四、申请条件
2024年1月1日(含当日)以来正在装修改造项目和2024年12月31日之前能实质性开工项目。
按照“先报、先审、先得”原则,申请补贴资金,国家补贴资金额度用完即停止兑付,以政府官网发布的停止兑付公告为准。
五、申报材料
补贴申请人在装修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购置完成后,按照房屋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地点及规定时间,进行补贴申领,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产权人居民身份证及房产证明复印件;
2.支付凭证、纸质发票复印件(现场核实原件后退回);
3.装修备案通知书(见附件1);
4.物品材料购置申请表(见附件2);
5.房屋装修现场照片。
六、工作流程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报信息后,组织专业人员对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和上门核实,在3个工作日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在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审核通过。
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15日内补正有关信息重新申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补贴资金预拨到各县(区),由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兑付。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建工作专班,从便民角度,扎实做好现场核实、资料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做到审核准确、发放及时。
二是强化部门协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补贴工作实施,对申请人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严格绩效监督。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以及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物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1.政策补贴自2024年9月6日起执行,政策期至2024年12月31日。政策结束后,各地应及时发布政策结束公告。
2.申请人提供的正规发票(开票地须为池州市市内,开票金额应为实际支付金额,发票抬头为申请补贴人姓名)。
3.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周五上午下班前,报送信息汇总表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人:柯韡,联系电话:182****7380)
附件: 1.装修备案通知书 2.物品材料购置申请表 3.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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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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