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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人 ,关于文明养犬,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2023-10-24 12:54| 发布者: 苹果| 查看: 3031| 评论: 0|来自: 法制池州

摘要: 文明城市是我们的追求犬类管理也是城市文明的一部分提升规范养犬意识营造良好的养犬环境争做文明养犬人创建人犬和谐的美好环境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文明养犬知识您了解多少?一起来学习吧问池州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 ...



文明城市是我们的追求
犬类管理也是城市文明的一部分
提升规范养犬意识
营造良好的养犬环境
争做文明养犬人
创建人犬和谐的美好环境
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
文明养犬知识您了解多少?
一起来学习吧



池州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范围如何划分?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做到文明养犬,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现就市区重点管理区域与一般管理区域的划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区重点管理区域
东至牧之路,南至宁安城际铁路,西至秋浦河,北至长江范围内。重点管理区域每户限养一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不予办理登记。不得饲养禁养犬。
(二)一般管理区域
市区重点管理区域以外的区域。
(三)各县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另行发布。
    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禁养犬包括哪些?


根据《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池州市公安局会同池州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完成了《池州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禁养犬名录》,包括:1.所有种类的獒犬2.比利时牧羊犬3.弗兰德牧羊犬4.荷兰牧羊犬(别称:尼德兰牧羊犬)5.苏俄牧羊犬(别称:俄罗斯猎狼犬)6.中亚牧羊犬(别称:中亚猎狼犬)7.德国牧羊犬(别称:黑背、德国狼犬)8.高加索牧羊犬(别称:高加索山犬)9.安纳托利亚牧羊犬(别称:卡拉巴斯犬、堪尼高犬)10.拳师犬11.标准牛头梗12.美国恶霸犬13.斯塔福斗牛梗14.土佐犬(别称:土佐斗犬)15.杜宾犬(别称:笃宾犬、多伯曼犬)16.比特犬(别称:比特斗牛犬)17.罗威纳犬(别称:罗特威勒、罗威)18.韩国杜莎犬(别称:都沙犬)19.秋田犬20.狼青犬21.爱尔兰猎狼犬22.雪达犬(别称:赛特犬)23.格力犬(别称:灵缇、灰狗)24.松狮犬(别称:熊狮犬、汪汪犬)25.凯利蓝梗(别称:爱尔兰梗)26.寻血猎犬(别称:圣·休伯特猎犬)27.法国狼犬(别称:法国短毛牧羊犬)28.川东猎犬(别称:邻水狗、竹狗、广狗)29.捷克狼犬(别称:捷克斯洛伐克威勒科犬)30.威玛猎犬(别称:德国威玛犬、魏玛沃斯特亨德犬)31.波音达猎犬(别称:指示犬)32.阿富汗猎犬(别称:喀布尔犬)33.罗德西亚背脊犬(别称:猎狮犬、非洲狮子犬)34.圣伯纳犬35.纽芬兰犬36.可蒙犬(别称:拖把犬)37.伯恩山犬(别称:伯尔尼兹山地犬)38.大白熊犬(别称:比利牛斯山地犬)39.其他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混种犬40.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补充公布的其他禁养犬种。





市区养犬办证便民服务点有哪些?


目前共有四个养犬办证便民服务点,分别是:池州市贵池区康宁动物诊所,地址:东湖南路8号综合楼;池州市贵池区宠颐生贝乐康宠物医院,地址:秀山南路331号;池州市贵池区伴侣宠物医院,地址:建设中路68号;池州市贵池区新兴动物诊所,地址:青云路60号。服务时间每天8:00-18:00,双休日照常办理。




犬证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第一步:犬主人到受理登记点(宠物医院)注射疫苗;
第二步:在受理登记点(宠物医院)识别是否为禁养犬只后登记;
第三步:公安机关系统审批;
第四步:审批后在受理登记点领取犬证并注射芯片。




办理犬证需要哪些材料?


  上传材料内容包括:1、房产证或者租赁证明,2、户口簿,3、居民身份证,4、免疫证,5、犬只照片。





何时为犬只接种疫苗?


《条例》规定养犬依法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免疫服务场所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狂犬病免疫证。




池州主城区哪些公共场所不能携带犬只进入?


根据《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公共场所:幼儿园、中小学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烈士陵园等革命教育基地、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封闭式景区;宾馆、商场、餐饮场所;公交车、客运汽车、营运客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候船室;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我们将本着纠正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及时纠正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场所的行为,对于拒不支持、拒不改正的,将依据《条例》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希望广大市民能够自觉遵守,规范养犬、文明养犬,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生活环境。




犬只经营场所如何规范?


《条例》规定了从事犬只经营活动,应当远离学校、居民小区等人群密集区域,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影响公共秩序、市容环境卫生,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从事犬类经营性养殖活动。





流浪犬如何处理?


《条例》规定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兴建、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犬只收留场所,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收留走失、遗弃和有关管理部门没收的犬。为便于爱犬人士领养犬只,《条例》规定了无主犬只经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养犬人领养。同时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收留、领养无主犬只,但收留、领养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




条例实施前饲养的犬如何处理?


《条例》规定:本条例施行前,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处置;个人或者单位饲养的超过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已经办理养犬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但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有效犬只免疫证和原养犬登记证,重新办理养犬登记。




市民如何做到文明养犬?


《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
(二)为犬只佩戴标牌;
(三)用长度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牵领;
(四)制止犬只攻击行为;
(五)避让行人;
(六)在人多拥挤场合或者电梯等狭小空间内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口嚼等防护器具;
(七)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来源:法制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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